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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宽乐、王道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宽乐,王道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宽乐,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道福,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入香与被执行人王道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道福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站前路浙江商贸城D1316、D1317、D1318、D1319、D1320(房地产证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110011159号、合产字第××号、合产字第110015157号)的房产已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致函首封法院本案将参与上述房产变现后的分配;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道福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后江村沿河路39号(房屋产权证:02××50)的房产,因该处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系保障被执行人居住的唯一住所,且建筑面积较小,故暂不宜处置。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8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1305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房产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封房产处置完毕时,申请执行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厉慧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