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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洪川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78号李洪川: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刑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以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其犯职务侵占罪的必然结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裁判认定,丰宁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修管道占用六间房村三组、四组、九组所在傲包梁土地,经协商由矿业公司补偿占地及树木补偿款计89005元,你时任该村第九组组长伙同李井安将其中的30000元树木补偿款私分,李洪川分得10000元并据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你所提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