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良云(荣)与邓绪秀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云,邓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云(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邓绪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万民再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邓绪秀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邓绪秀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