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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良云(荣)与邓绪秀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云,邓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云(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邓绪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万民再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邓绪秀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邓绪秀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