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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1311刑更5号罪犯朱某某,无业。2015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21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朱某某以怀孕为由,申请本院对其予以监外执行。经查,朱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经宿迁市中医院彩超检查:单活胎,孕约27周+。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审核,罪犯朱某某已怀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