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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娄伟恒被告陈旭、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伟恒,陈旭,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娄伟恒。被告陈旭。被告王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娄伟恒诉被告陈旭、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娄伟恒不能提供被告陈旭和王静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娄伟恒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张卫平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