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鑫诉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职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宝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建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齐齐哈尔市产权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让其协助申请执行人王鑫办理了所购买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军校街口高层商服综合楼鸿福大厦1单元901室商品房的产权证,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