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爱民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杨金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民,杨金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杨爱民,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杨金影,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满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铁峰,主任。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宣成慧,经理。杨爱民申请执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杨金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爱民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影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爱民案件款100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爱民全部案件款68065.50元,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爱民全部案件款40076.8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杨金影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金影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杨爱民未受偿金额为3833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0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金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杨爱民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