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街69号三区四层。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2楼A。法定代表人王欣。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银行存款均被刑事案件另案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