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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成军与段彭珍、段运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段彭珍,段运堂,秦秀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王成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彭珍,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段运堂,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秦秀丽,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海明、常跃,河南新大地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军诉被告段彭珍、段运堂、秦秀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军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军撤回对被告段彭珍、段运堂、秦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军负担。审 判 长  李文涛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刘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甄 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