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梁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起,被告人梁某甲利用赌博网站在廉江市××镇**墟梁某丙手机店内开设私彩赌博投注点,接受群众“狗”、“碧”、“娣”等人(均身份未明)的私彩赌博投注,然后将投注额通过传真或者网络的方式报给上线(未查明身份),被告人梁某甲从中抽取投注额的4%作为利润。2015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廉江市××镇**墟梁某丙手机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缴到赌资人民币1305元、私彩票5张、记录纸4张、账本1本及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一批。经统计,被告人梁某甲接受群众的投注总额为60371元人民币。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所得24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梁某甲对扣被扣押的作案电脑、账本、票据、赌资及作案现场的相片等指认材料;证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材料;被告人梁某甲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通过家属缴纳了罚金及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30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415元及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方宁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源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