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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三情与安顺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三情,安顺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海铭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三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顺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双阳路北侧第*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唐运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法定代表人:袁桂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贵州中海铭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号。法定代表人:袁桂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三情因与被申请人安顺市龙山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中海铭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三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