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洪伟和被告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田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964号原告赵洪伟。被告田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伟和被告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丛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