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宝江与梁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江,梁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宝江。被执行人梁步新。申请执行人金宝江与被执行人梁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梁步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宝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梁步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0元,由被执行人梁步新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梁步新的妻子陈春转(现已离婚)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梁步新、陈春转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梁步新名下有两处房产,其中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另一处位于高邮市车逻镇5组的房产经三拍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329303元接收来抵偿债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房产和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于素权代理执行员 史舟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