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洪彬与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彬,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彬,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7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王洪彬与北京绿洲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木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40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洪彬于2016年2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绿洲木业给付201391.5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绿洲木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绿洲木业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绿洲木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绿洲木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洪彬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0139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绿洲木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40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