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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657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周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