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657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周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富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