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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泉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徐泉林,男,196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徐泉林要求宣告徐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泉林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徐俊系父子关系。徐俊原系本区顾村镇盛宅村童家生产队村民,其于1993年8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考虑到下落不明长达22年之久,申请人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徐俊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徐俊,男,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徐俊原系本区顾村镇盛宅村童家生产队村民,系申请人徐泉林之子。徐俊于1993年8月20日走失,至今杳无音讯。2015年4月8日,徐泉林向本院申请宣告徐俊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寻找徐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俊失踪已满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其父亲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