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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365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福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