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1365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福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