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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林春艳与赵亚娟、李龙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艳,赵亚娟,李龙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林春艳,女,满族,1955年生,退休职工。被告:赵亚娟,女,汉族,58岁。被告:李龙宇,男,汉族,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艳与被告赵亚娟、李龙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林春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春艳撤回对被告赵亚娟、李龙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鞠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初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