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兰州银利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兰州银利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616号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礼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曹彬,该公司职员。被告兰州银利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银振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银利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银利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1元,减半收取3000.50元,由原告原告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燕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