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张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酒店工作,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张丽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昆区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标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梅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俊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