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493号起诉人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中春路7335号2号楼。起诉人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隋涛赔偿损失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人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神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永健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