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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培志与杨培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志,杨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林培志。被执行人杨培宁。申请执行人林培志与被执行人杨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受理费925元,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金融、国土、工商、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扬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德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