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3执3号申请人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成,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全,上海思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振荣,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2015年7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5)施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8618.20元,因贵州省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未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目前债务逾2个亿,已明显资不抵债,特别是欠交公司职工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资等第一清偿顺序的债务,应从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的资产中优先清偿。对本案中申请人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债权属普通债权,待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今后进行资产重组或处置恒盛公司的资产后,按照法律规定清偿顺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施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通伍审判员  雷建伟审判员  龙胜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圆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