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范文鸿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文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1494号罪犯范文鸿,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穗番法刑初字第2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文鸿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范文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文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文鸿在服刑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该罪犯属累犯,而且曾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支出约576.29元,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对本次减刑申请暂不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范文鸿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132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