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金义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义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91号罪犯金义祥,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日作出(2000)盐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9日作出(2000)苏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盐刑一初字第14号判决的刑事部分,以抢劫罪,判处金义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作出(2000)刑复字第247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金义祥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金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义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金义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2009年12月28日、2012年3月21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07)、(2009)、(2012)、(2014)宁刑执字第5883号、第10723号、第1000号、第43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金义祥减去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金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金义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义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