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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敬福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敬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76号罪犯陈敬福,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福建省浦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陈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9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13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数额较高,履行数额低,作出对该犯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敬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达标分23.8分;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先后四次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敬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敬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