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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初字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初字125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2000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0年3月因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3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2016年4月2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H×××××北京现代越野车沿市区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中正网吧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1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H×××××北京现代越野车沿市区太行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中正网吧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8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宰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查获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制件、豫H��××××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焦天援司鉴所(2015)酒检字43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中艳第页第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