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枣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崔建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97号罪犯崔建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作出(1998)滨中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建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二月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0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二○○六年十月十六日经本院以(2005)枣刑执字第14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九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09)枣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经本院以(2011)枣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四年五月十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崔建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罪犯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崔建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2011年9月20日受监狱禁闭处分1次。本院认为,罪犯崔建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在服刑期间受监狱禁闭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