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远彬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822号罪���王远彬,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彬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远彬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王远彬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远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394号提请减刑��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远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王远彬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远彬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55.9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和2015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王远彬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远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1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