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2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侯宗兵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侯宗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符美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鑫,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宗兵,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宗兵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天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颖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