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亭与郑某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亭,郑孝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允亭,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郑孝如,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允亭申请执行郑孝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