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856号原告:吴某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王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身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