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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成都审核中心与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成都审核中心,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758号原告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成都审核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孙佳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颜欣,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成都审核中心与被告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成都审核中心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栾森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