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秀芝与王艳、丁克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芝,王艳,丁克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58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芝,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克夫,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秀芝申请执行王艳、丁克夫建筑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向被执行人王艳、丁克夫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艳、丁克夫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王艳、丁克夫至今未履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艳、丁克夫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张德忠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