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赵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熊寿林。被执行人孙晓波。被执行人陈新宇。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杜雨阳。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王才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孙晓波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绿城·绿园2幢4号1105、1106室房地产后,申请执行人从本院领取执行款4365855.93元。本院另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泽欣贸易有限公司、孙晓波、陈新宇、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栎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