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与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357号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892916-6。法定代表人郭建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琴,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邪区。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法定代人吴灿均。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和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黄林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