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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87号原告李某某,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石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