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87号原告李某某,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石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花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