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渠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