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灿钦追缴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灿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灿钦,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王灿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灿钦应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信息,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