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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姚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32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容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1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姚某以号码183××××5768的手机作为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足浴门前准备贩卖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区某甲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2包(净重分别为0.56克、2.10克)和手机2部,从吸毒人员区某甲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姚某在其租住的中山市古镇镇××住宿705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黄某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姚某又在上述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黄某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姚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相关书证物证、证人区某甲、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在判决宣告前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姚某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姚某以号码183××××5768的手机为联络工具,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足浴门前准备向吸毒人员区某甲贩卖毒品氯胺酮时被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姚某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2.66克、手机2部等物,从区某甲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谷都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尿检结果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区某甲、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姚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2.66克、毒资人民币200元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 薇人民陪审员  龙炎源人民陪审员  张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伟杰李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