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514号原告韩某。被告秦某。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