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方华、铅山县东信危货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吴方华,铅山县东信危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秦保增,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794号原告: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三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方华。被告:铅山县东信危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亮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9号。代表人:毛寿华,总经理。被告:秦保增。被告: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郑家集乡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忠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金世纪广场西侧第A幢A单元二层A1-2号。代表人:李占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256号。代表人:黎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方华、铅山县东信危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秦保增、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方华、铅山县东信危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秦保增、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方华、铅山县东信危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秦保增、鹿邑县南方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丰豪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