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绿冠生态科技发展中心与维信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绿冠生态科技发展中心,维信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渡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970号申请人北京绿冠生态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海特饭店****室。法定代表人董君,总裁。被执行人维信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渡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巴音花镇。法定代表人傅怡,总经理。北京绿冠生态科技发展中心与维信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渡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商)初字第1028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北京绿冠生态科技发展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维信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渡假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7.01217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维信内蒙古草原生态旅游渡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屋,银行账户被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1028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