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小敏、董阿峰、林丽治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敏,董阿峰,林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00号被执行人陈小敏,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被执行人董阿峰,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丽治,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小敏、董阿峰、林丽治犯诈骗罪的(2015)安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陈小敏、董阿峰、林丽治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董阿峰已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小敏、林丽治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小敏、林丽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陈小敏、林丽治犯诈骗罪追缴罚金人民币9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