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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静与蔡方明、胡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蔡方明,胡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14号原告:陈静,女,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光曼,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199120835311。委托代理人:夏梅权,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方明,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胡继红,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蔡方明、胡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静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方明、胡继红价值11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陈静及担保人张宝基及张敦鑫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6栋1单元301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陈静及担保人张宝基及张敦鑫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6栋1单元301室房产。二、冻结被告蔡方明、胡继红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