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962号原告白某甲,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15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乙,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5日,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