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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962号原告白某甲,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15日,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卢增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乙,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5日,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