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4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