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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林与刘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刘广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1636号原告:张林,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广东,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林与被告刘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友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广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林诉称:2014年期间,其在刘广东承建江苏省宿迁市龙洋河镇新城花苑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至2015年2月17日,刘广东欠其工资25000元未付。后其多次催讨,刘广东拖延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求:1、依法判令刘广东支付张林工资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广东承担。刘广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刘广东出具欠条1份:“今欠张林在洋河广西五建下剩工人工资贰万伍仟元整(¥25000)欠款人:刘广东2015年2月17日”。欠条出具后,刘广东又出具承诺1份,承诺在2016年正月二十五左右付清工资。但刘广东至今仍未支付张林上述工资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林提交的欠条、承诺各1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核实,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刘广东欠张林劳务工资款25000元,由刘广东出具的欠条、承诺佐证,足以证明。现张林要求刘广东及时给付劳务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广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林劳务工资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刘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玉婷(代)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