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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欣橦物业诉被告石雨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雨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1272号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完全中学住宅楼A#。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金鑫,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蓝色康桥社区。被告:石雨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石雨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郁 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