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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治能与伍能平、张靖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治能,伍能平,张靖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曾治能,男,生于1955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白米乡陈湾村13社2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5510131616。被执行人伍能平,男,生于1974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355号附9号,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510522197408141630。被执行人张靖昭,男,生于1956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新华中路199号10栋3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5105221956092933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江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决书判决,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曾治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能平、张靖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伍能平、张靖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能平、张靖昭在你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余自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源:百度“”